§ 03 — 03 / 以案说法

保费没交,出事保险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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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0)沪74民终1112号 | 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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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2018年9月,上海某餐饮公司以包含自身在内的七家餐饮企业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雇主责任险。9月13日保险公司出具续保报价书,载有投保人声明,称已收悉并阅读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也已就免责、减责条款及特别约定作了充分明确说明;餐饮公司加盖公章。9月21日保险公司签发保单,载明保险期限自9月23日起至次年9月22日止,总保费155040元。

保单明细表特别约定栏载明“付费前事故免责条款”:投保人未按约定足额缴纳保费的,保险人对足额支付日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此后餐饮公司一直未付保费。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三次收到该公司的出险请求,均因未缴保费而未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满后,保险公司起诉要求支付保费155040元。

二、争议焦点

财产保险合同中“付费前事故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保险费的时间与保险责任期间的关系如何认定?

三、裁判要旨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付费前事故免责条款”,本质是将投保人足额支付保险费的时间点确定为保险责任期间的起算点,使双方权利义务在未付保费之前处于悬空状态,不发生任何损益。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属有效。

保险期间届满后,如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未实际承担任何风险,但保险人以投保人足额补交保险费为前提同意对保险期间内所发生事故核赔并据此诉追保险费的,因该情形下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法院予以支持。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保单签了不等于保险就生效了,很多合同把“足额交费”作为保险责任起算的前提条件,没交钱期间出事可能一分不赔。

投保后务必按约定时间缴费,并保留缴费凭证。确有困难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变更,别让保障中断。

反过来,保险公司收了钱、承担了风险,该赔就得赔;但若没实际承担风险还来追费,要看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4-08-2-333-008(某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某餐饮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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