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 — 03 / 以案说法

“无责不赔”的保险条款,能不能当免责条款用

No-Fault No-Pay Clause

案号 (2014)钢商初字第92号 |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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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2014年1月31日,亓某驾驶轿车与葛某驾驶的微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交警认定葛某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亓某不承担责任。而葛某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物价部门鉴定亓某车辆直接损失29901元,另有施救费1000元,共计30901元。

亓某的车辆于2013年4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一年,赔偿限额87120元。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亓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故其无赔付义务,损失应由对方车辆赔偿。亓某起诉要求理赔。

二、争议焦点

保险合同中“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其效力如何认定?

三、裁判要旨

判断某保险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不应仅考察该条款是否属于明确列举的范围,对于明确列举范围之外的条款,还应实质考察该条款是否免除或者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均属于免责条款。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条款,实质上减轻了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属于免责条款。

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无责不赔”为由拒赔不能成立,应承担理赔责任。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自己无责就不赔”这类条款,本质是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没向你明确说明过的,可以主张它不生效。

车辆损失险保的是你车子的损失,不该因为你没责任就一分不赔。对方没买交强险或赔不了的,你的保险公司照样要赔。

遇到保险公司拿格式条款拒赔,先问一句:这条免责条款,投保时有没有向你明确说明过?没有,就据理力争。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4-08-2-333-002(亓某诉某保险莱芜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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