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 — 03 / 以案说法

免赔额条款有歧义,听谁的

Ambiguous Deductible Clause

案号 (2019)浙72民初1622号 | 宁波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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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佛山市某船务公司为其所有的“嘉荣XXX”轮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8月11日至2018年2月19日,并在船舶一切险项下附加了承运人责任保险,约定免赔额5万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2018年1月6日,“嘉荣XXX”轮与“闽霞渔XXX”船在温州外海域发生碰撞,导致该轮倾覆、所载货物全损。因货损巨大,船务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保险公司为其提供基金担保,船务公司出具反担保函承诺不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债权在基金中对应的金额由其自行承担,并承诺保险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五个工作日内返还。保险公司按法院通知汇付基金2390114.39元。保险公司主张,按约定免赔额以损失金额10%即239011.44元计算,该部分应由船务公司自行承担并返还。

二、争议焦点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约定不清晰、文义表述有歧义时,应如何解释?

三、裁判要旨

免责条款类型灵活多样,其中涉及相对专业的保险词汇和概念,包括免赔额、免赔率、相对免赔、绝对免赔等。保险人相对投保人而言,在保险专业知识领域具有绝对优势。

在保险免责条款约定不清晰、不明确,或文义表述发生歧义时,法院对约定内容应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以平衡投保人在保险专业知识方面的弱势地位。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有歧义时,法律倾向保护投保人,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遇到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这类专业条款拿不准,别自己猜,及时问保险公司并保留书面说明。

纠纷中若条款表述确实含混,可主张按有利于自己的方式理解;但前提是争议条款本身确有歧义,不能牵强附会。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4-10-2-230-002(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佛山市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纪某剧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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