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 — 03 / 以案说法

投保时没如实说病情,和保险公司没说明免责,哪个管用

Duty of Disclosure & Explanation

案号 (2020)京02民终7960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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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2018年1月22日,郝某丙在线订立电子保险合同,购买某重疾轻症保险,电子保单载明生效日期为1月23日零时,等待期90天。2018年7月9日,郝某丙因非霍奇金淋巴瘤病故。家属何某等申请理赔,保险公司9月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拒赔。

保险公司称,经调查,郝某丙2018年4月10日因双侧腮腺区肿大伴间歇性发热就诊,4月17日、19日两次复诊,4月19日超声显示双侧颈部及下颚多发肿大淋巴结、腹腔多发肿大淋巴结;案涉保险等待期于4月22日期满,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已出现重大疾病相关症状,故依约拒赔。家属则主张,保险公司未就等待期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二、争议焦点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如何认定?等待期相关条款未明确说明的,效力如何?

三、裁判要旨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投保人而言,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如实向保险人告知保险标的的情况,使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及所处危险有客观真实的认识,从而决定是否承保及以何费率承保。

对保险人而言,应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绝大多数以保险单等标准化格式出现,对于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必须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进行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法院结合双方履行义务的具体情况,对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出现症状为由的拒赔主张作出认定。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投保时健康告知要老老实实填。隐瞒既往病史、就诊记录,日后理赔很可能被拒。保险公司有权调取你的就诊记录。

反过来,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等待期条款必须“提示+明确说明”到位。只是把条款塞在格式合同里、没讲清楚的,该条款对你可能不生效。

买保险前把等待期、免责范围、保障内容问清楚,最好留下沟通记录;理赔被拒时,先审查对方有没有尽到说明义务。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08-2-334-002(何某等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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