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 — 03 / 以案说法

保险公司拖着不定损,停运损失谁来担

Insurer's Delay in Loss Assessment

案号 (2021)黑09民终1号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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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某选煤公司用于运输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17年10月30日,该车由司机王某杰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王某杰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选煤公司多次催促保险公司核损维修,但保险公司拖延定损,超过约定30日,共58天才定损。车辆从2017年12月28日修至2018年2月7日,保险公司2018年3月12日才支付维修款,导致车辆停运32天。经鉴定,该货车日停运损失790元。

选煤公司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按10%免赔额未付的维修费18000元、停运损失及其他费用共计68400元。

二、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违反法定核定期限、拖延定损赔付,导致被保险人遭受停运损失的,是否应当赔偿?

三、裁判要旨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核心原则,其“最大”不是指效力位阶最高,而是指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的义务方面,要求比其他民商法更为严格。及时理赔义务就是其规范作用之一,通过及时核定(含定损)、及时赔付等规范加以约束。

商业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义务既源自合同约定,亦源自法定义务。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最长的法定核定期间(30日,扣除被保险人补充提供资料的期间)、核定结果通知义务、支付保险金的最长期间,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定责任,即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财产损失险的承保范围通常不包括保险标的因事故引发的间接损失,如车辆正常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但本案法院支持被保险人的停运损失诉求,是基于保险公司违反了保险法关于核定义务期间、核定结果通知义务、支付保险金义务期间的规定。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保险公司拖着不定损、不赔钱,法律给它划了红线:最长30日内核定,核定后及时赔付,超期要另赔损失。

做生意的营运车辆,因理赔拖延造成的停运损失,可以主张保险公司赔偿——前提是能证明拖延是保险公司造成的。

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催告保险公司定损,保留催告记录和维修、停运的时间证据,这些是主张停运损失的基础。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08-2-333-001(七台河某选煤工程技术北京分公司诉某财产保险大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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