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 — 03 / 以案说法

钱被转走了,该谁来证明“不该拿”

Burden of Proof in Unjust Enrichment

案号 (2020)陕民终1020号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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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董某之父董某某与王某某之女穆某系夫妻,穆某是董某的继母。刘某某在陕西某公司担任投资顾问。2017年3月9日,董某将其名下资金285173022.15元转入刘某某账户,委托其代为暂存、拟用于投资。2017年3月13日,王某某持刘某某账户存单,将上述款项本息285186937.13元转入自己名下账户,用于购买基金。

董某认为款项未经其同意被王某某私下转移,构成不当得利,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刘某某出具书面说明并出庭作证,证明案涉款项属董某个人财产,董某因出国将存款暂存其名下用于投资,后存单被穆某要走,其未随同王某某办理账户注销和资金转移,对此不知情。王某某则提交了销户凭证等证据进行抗辩。

二、争议焦点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对于当事人事先未形成合意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三、裁判要旨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以上四要件均需当事人举证证明。

但对取得利益是否有合法依据由谁举证,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对于当事人事先未形成合意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人通常无法直接予以证明,而取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为积极事实,由获得利益的被请求人进行举证更为妥当。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主张不当得利要证明四件事:对方得了利、自己受了损、两者有因果关系、对方得利没有合法依据。前三个好证,第四个往往是难点。

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比如钱被悄悄转走)中,让受损方去证明“对方没有根据”太苛刻,由拿到钱的一方证明“我有合法依据”更合理,这是被请求人的举证责任。

大额资金往来务必留好凭证、转账记录和沟通证据。委托他人代管财产的,要写清委托关系,避免日后说不清归属。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07-2-144-001(董某诉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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