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1995年6月,案外人某公司与某银行就案涉房屋签订购房合同;1996年4月,该公司又就该房屋与某发电公司签订购房合同。1998年1月23日,某发电公司依法取得该房屋权属登记,同日案涉房屋由某银行占有使用至今。2010年,某银行就案涉房产登记问题向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承诺书,此后办理了权属登记。
某发电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某银行支付其占用房屋的使用费6978372元、利息4554620.86元及损失418702.32元,共计11951700元。
二、争议焦点
一房二卖情形下,一方取得产权登记、另一方占有房屋的,占有何时丧失法律依据?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如何确定?
三、裁判要旨
在“一房二卖”情况下,两个买受人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一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同时另一方占有房屋却对“一房二卖”不知情,直到其在申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才知晓,自该时起,其占有已经丧失了法律依据。
认定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应当自法律根据消灭时开始计算,并根据得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而作区别。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时,仅返还现存的利益;在明知没有法律根据后,返还的利益应当包括取得的全部利益。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一房二卖中,先办过户的未必全胜,实际占有人若不知情,其占有在知情前仍有法律依据,占用费从知情那天起算。
不当得利返还范围跟知情与否挂钩:不知情的善意得利人只返还现存利益;明知无法律根据后,返还范围扩大到取得的全部利益。
买房务必查清权属、办理过户并及时占有。出现一房二卖的,尽早主张权利,别拖到占用多年才起诉,损失和利息都会变得复杂。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07-2-144-002(某发电公司诉某银行不当得利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