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意大利某药厂生产细菌溶解物“兰菌净”,经批准进口使用。2013年,广东某集团公司与该药厂指定的香港A公司签订独家经销协议,独家从A公司进口该药并在中国大陆独家推广销售;同年该药厂出具总代理授权书,授权广东某集团公司作为其在中国的总代理。
2016年1月,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发布公告,认定该药厂生产的“兰菌净”实际生产工艺与注册工艺不一致、实验室存在数据完整性问题、生产过程中有交叉污染风险,要求停止进口并责令召回。2017年11月又发出通知,明确该药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停止进口、责令召回。因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分销商停止销售并将尚未售卖的592456瓶退回广东某集团公司,同时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并获法院支持。广东某集团公司遂起诉意大利某药厂,要求赔偿其未履行召回义务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争议焦点
缺陷产品的境外生产商是否负有召回义务?在境外生产商怠于履行召回义务时,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境内销售商能否直接向其主张赔偿?
三、裁判要旨
缺陷产品的境外生产商是召回缺陷产品的最终责任主体。在境外生产商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召回义务的情形下,与境外生产商之间无合同关系的境内销售商,有权依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直接向境外生产商主张权利。
因缺陷产品的境外生产商怠于履行召回义务造成损失的,境内销售商可以主张赔偿。境内销售商以侵权之诉向境外生产商主张赔偿的范围,包括其因退货、赔付下游等实际发生的损失。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进口商品出了安全问题被召回,责任最终在境外生产商身上。国内的进口商、经销商即便跟外国厂家没有合同关系,也能直接找它索赔。
做进口代理的,要在协议里写清召回责任划分、上游配合义务和追偿条款,出问题才能顺利把损失传导上去。
召回义务是法定责任,境外厂家推说“这是国内进口商的事”站不住脚。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4-10-2-504-001(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诉意大利某药厂侵权责任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