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20年12月,舒某贵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新能源混合动力越野车,购车时反复询问销售人员、查看宣传册和使用说明书,看重该车的主动安全刹车系统。实际使用后发现,该车主动刹车系统与宣传不符:在车速5公里、距危险目标20公分时才主动刹车,且该功能时有时无。
此后舒某贵分别于2021年2月、7月发生两起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与销售公司多次协商未果,舒某贵起诉销售公司、分销商和汽车生产商,要求赔偿购车款及其他损失228000元,并按购车款三倍赔偿629400元,另付检测鉴定费1万元。三被告辩称,使用说明书已告知预碰撞安全系统只是辅助驾驶功能、不能代替驾驶员,且限于现有技术尚待完善,不存在欺诈。
二、争议焦点
配备辅助驾驶功能的车辆,在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其是否存在产品缺陷?
销售方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三、裁判要旨
对产品缺陷的认定通常有两项标准: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案预碰撞安全系统当时尚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故以“不合理危险”作为判断缺陷的依据。
经委托鉴定,案涉车辆在各部件运行正常的情况下,主动刹车及警示提醒功能经常失灵,与使用说明书描述的理想状态存在差异,足以证明该功能存在质量瑕疵。使用说明书虽已告知这只是辅助功能、不能代替驾驶人,但不能因此否认该功能存在质量问题。
预碰撞安全系统是保障人身安全的重要辅助驾驶功能,即便限于现有技术尚待完善,也应达到保障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质量要求,且应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水平作为判断标准。舒某贵因看好该功能才购买,故可认定案涉车辆作一般用途正常使用时,不具备消费者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存在“不合理危险”的产品缺陷。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买车看重某项功能,就把宣传册、销售话术、使用说明书的承诺留证。功能实际达不到宣传水平、影响安全使用的,可能构成产品缺陷。
厂家那句“这只是辅助功能、不能代替驾驶员”,挡不住产品质量责任。功能再辅助,也得达到一般人合理期待的安全水准。
主张退一赔三要证明对方有欺诈故意,标准更高;但主张质量瑕疵、要求维修更换或赔偿损失,相对容易获得支持。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5-07-2-373-006(舒某贵诉怀化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