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 — 03 / 以案说法

被坑着签了担保,还要担责吗

Fraudulent Inducement & Guarantee

案号 (2007)民二抗字第8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返回全部案例 · 普法专题

一、案情

某地产公司由高某实际操控,某经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高某之子。1997年,地产公司与某设计院签订抵押融资协议,约定由设计院提供房产抵押、地产公司负责融资并协调银行贷款。随后,某银行与经贸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设计院提供了担保。

汇票到期后经贸公司未交存票款,银行起诉要求经贸公司偿还垫付款本息、设计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设计院辩称自己是受欺骗而提供担保,不应承担责任。

二、争议焦点

担保纠纷中,担保人主张被骗保的,应如何认定?哪些因素构成判断担保人是否被骗的考量?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担保纠纷中担保人是否被骗保,需要根据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不能仅凭担保人一方的陈述判定。

主债务的履行过程、担保人在担保协议前有关行为与意思表示、担保人对担保资金流向的关注度等,均构成案件综合考虑因素。担保人如实际参与、知晓融资安排,或有理由关注资金流向却未尽注意的,难以认定为被骗保。

主张被骗保的,需要举证证明存在欺诈的事实以及自身确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仅以“事后觉得被坑”为由,一般不足以免除担保责任。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提供担保前,务必搞清楚主债务人是谁、借款用途是什么、资金往哪里去,别稀里糊涂就签。

主张被骗保不轻松,要拿出对方欺诈、自己不知情的实际证据,仅凭感觉被“坑”很难获支持。

担保金额往往很大,签字前最好请专业人士把关,评估真实风险。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16-2-481-001(某银行诉某设计院、某经贸公司承兑协议担保纠纷案)。

← 返回全部案例 · 进入普法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