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某粮油工贸公司与某信用社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900万元。同日,某粮油工贸公司、某担保公司与某信用社签订保证合同,由某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为保障自身利益,又约定由赵某某等六人向某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责任范围对应全部债务。
此外,债务人还向担保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围绕该保证金与反担保责任范围的关系发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
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与反担保责任范围是何种关系;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担保人代偿后,保证金应当如何处理。
三、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在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时,如果债务人还向第三人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独立于担保责任之外的一种独立担保,与反担保责任范围属于并列关系。
裁判要旨明确,如债务人清偿债务,反担保保证自然解除,该履约保证金应当返还;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该保证金应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组成部分,而非在反担保合同约定的反担保责任中冲减。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在担保业务中,担保人为了自保,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既提供反担保、又交纳履约保证金。这两者是不同性质、彼此独立、并列存在的安排,不能相互替代或混为一谈。
保证金的归属取决于结果:债务人自己把债还清了,反担保自然解除,保证金应当退还;如果是担保人代偿了,这笔保证金就作为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部分来处理,而不是拿来冲抵反担保合同约定的责任。
因此,涉及保证金与反担保的合同条款应当写清各自的性质、范围、退还条件,避免发生争议。当事人在签署这类文件时,要分清每一笔钱的法律性质,不要想当然地认为保证金一定可以退还或一定可以抵扣。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4-07-2-143-001(某担保有限公司诉某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