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11年7月1日,方某等六人为出借方,周某为借款方,某集团公司为担保方,三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由某集团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金额1.5亿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2.5%,按日计息。
诉讼中涉及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借新还旧,以及担保方是否知道该用途,直接关系到担保责任的承担。
二、争议焦点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认定保证人是否知情应采用何种标准。
三、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明确,本案中某集团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应当审查其是否知道方某与周某之间借款用于借新还旧之用途。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借新还旧,是金融实务中常见的一种操作:用一笔新贷款来偿还旧的到期贷款。对保证人来说,这种安排风险特殊,因为他原本担保的可能是旧债,结果新债的用途却是填旧坑。
法律对保证人在这类情形下给予特别保护:原则上以新贷还旧贷,保证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的,不承担保证责任。原因是保证人作出担保时,对新贷的形成与用途可能并不了解,让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加重了的责任并不公平。
因此,当事人以新贷偿还旧贷时,若希望保证人承担责任,应当就让其知情并留下证据。保证人在签署担保文件前,也应当了解清楚所担保债务的形成背景与资金用途,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承担超出预期的风险。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16-2-104-001(方某诉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