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被继承人李某在母亲去世后被其舅舅童某朗收养,童某朗与妻子刘某另育有一子童某怀。童某怀与妻子育有四子二女,分别为本案原告童某华及被告童某泉、童某林、童某艳等人。李某于2019年9月10日去世,一生未婚,未生育子女,其养父母及兄长童某怀均先于其去世。
李某去世后遗留有房屋等财产。因没有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直系亲属,围绕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能否代位继承发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尚未处理完毕的,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能否代位继承。
三、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该规定扩大了遗产继承人的范围,增加了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
裁判要旨明确,对于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可以溯及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不能再溯及适用。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民法典把代位继承的范围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扩大到了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说,侄儿、侄女、外甥、外甥女在特定条件下也能继承。这一变化让没有直系后代的老人,其财产更容易留在亲人手里。
新旧法衔接有一个关键时间点: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之前死亡,但遗产一直没有处理完毕,仍可以适用民法典的新规则;如果遗产在此之前已经处理完毕,则不再回溯。
实践中,处理年代久远的遗产时要特别注意继承开始的时间、遗产是否已经分割、有没有放弃继承等事实,这些都会直接影响谁能继承、继承多少。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4-07-2-476-001(童某华诉童某泉、童某林、童某艳继承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