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石河子某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诉包头市某稀土电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撤销该公司2021年第二次、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包头某商务信息咨询中心、包头市某管理中心等公司股东认为,上述判决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法院裁定对其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股东不服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争议焦点
公司在对外诉讼中败诉,间接影响到股东利益的,股东能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公司对外诉讼的生效裁判,股东是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三、裁判要旨
股东与公司之间系利益共同体。公司参加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一般都会影响到公司的资产、利益,从而间接影响股东的利益。
基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对外活动应推定为股东整体意志体现,公司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张也应认定为代表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虽然公司诉讼的处理结果会间接影响到股东的利益,但股东的利益和意见已经在诉讼过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公司股东不能再作为第三人参加公司对外进行的诉讼。
对于公司对外诉讼的生效裁判,股东也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公司打官司败诉,即便间接影响到你作为股东的利益,你也不能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公司的诉讼。公司已经代表了股东的整体利益。
对公司的生效判决不服,股东不能自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不对。救济途径应由公司通过上诉、再审等方式主张。
股东若认为公司管理层在诉讼中损害股东利益,可以从公司治理层面追究,比如股东会决议、董事责任等渠道,而不是直接推翻生效判决。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4-01-2-470-002(包头某商务信息咨询中心等诉石河子某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包头市某稀土电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