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 — 03 / 以案说法

给承揽人干活的工人出事,能算发包方的工伤吗

Contractor's Worker & Work Injury

案号 (2019)津03行终35号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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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天津某公司把铸件边角余料的处理交给张某辉承揽,张某辉又雇佣张某华从事该项工作。2018年5月13日,张某华完成工作后骑电动自行车下班途中与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张某华无事故责任。

张某华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认定由天津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天津某公司不服,认为其与张某华之间是承揽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伤责任。

二、争议焦点

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聘用的人员从事工作中伤亡,能否依据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要求定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司法解释中有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条款,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了获得工伤赔偿的路径,但其适用有特定前提。

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独立完成工作,与定作人之间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并非建筑施工等领域的违法转包、分包。承揽人聘用的工人在工作中伤亡,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不能直接要求定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泛化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不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是否担责,要结合用工形式、管理关系和业务性质具体判断。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给承揽人、包工头干活受伤,能否认定工伤、找谁担责,关键看你与用工方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直接在单位上班、受单位管理、领固定工资的,通常属于劳动关系,受伤更容易认定工伤。

给个人承揽人干活、自己安排工作、按成果结算的,一般按劳务或承揽关系处理,受伤多走人身损害赔偿路径。

拿不准用工性质时,可先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或咨询专业人士,选对索赔方向。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12-3-007-001(天津某公司诉天津市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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