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陈某系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从事驾驶工作。2021年2月22日8时许,陈某与案外人徐某在重庆市某铝厂附近发生纠纷受伤,后就医。2022年1月12日,陈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争议围绕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矛盾发生打斗受伤,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二、争议焦点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矛盾与同事争执打斗受伤的,能否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三、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矛盾与同事发生争执打斗,能够证明伤害后果系因职工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的,或者职工对伤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不应认定工伤。
据此,法院撤销了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才能认定工伤,关键在于是不是因工作而起、自己有没有主要责任。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如果打斗是因为个人恩怨、与工作无关,或者受伤一方对伤害后果有故意、严重过失、负主要责任,一般不能认定工伤。反过来,如果是因坚持工作原则、劝架、维护单位利益等受到暴力伤害,则可能被认定。
发生这类冲突时,是否构成工伤要结合起因、过错、责任划分综合判断。既要保护劳动者因工受伤的权益,也要避免把一般的斗殴伤害纳入工伤范围。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4-12-3-007-014(重庆百某物流有限公司诉重庆沙坪坝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