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 — 03 / 以案说法

单位注销了,还能认工伤、拿到待遇吗

Work Injury After Company Closure

案号 (2020)辽01行终48号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返回全部案例 · 普法专题

一、案情

胡某业与沈阳某公司自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11月13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9年4月,胡某业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以不予受理决定驳回,胡某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

争议发生时,用人单位已经注销营业执照,涉及工伤认定的受理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后续承担问题。

二、争议焦点

职工受伤在先、用人单位注销营业执照在后的,人社部门应否作出工伤认定;单位已注销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如何主张。

三、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针对职工受伤在先、用人单位注销营业执照在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后续问题,人社部门应当按照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裁判要旨明确,若认定受伤职工为工伤,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待遇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又已注销工商登记的,可依法将清算组列为被告主张权利;对个体工商户注销营业执照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可参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受伤时间在前、单位注销在后,不影响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不能因为单位已经注销就一概不予受理,仍应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构成工伤的决定。

单位注销后,责任主体并不会因此消失。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待遇由基金支付;没参保的,如果是公司,可以依法把清算组列为被告,要求在其清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则按家庭成员财产承担的规定处理。

因此,受伤职工发现单位注销时不必慌张,应当尽快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查清单位的注销情况、有无清算组、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散失或财产转移。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12-3-007-002(胡某业诉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 返回全部案例 · 进入普法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