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 — 03 / 以案说法

因工死亡,拿了肇事方赔偿还能要工伤赔偿吗

Work Injury & Third-Party Liability

案号 (2017)豫08民再31号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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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蒋某乙在浙江某公司承建的工地干活时,因交通事故因工死亡。蒋某甲等人作为其近亲属,就工亡保险待遇起诉,请求判令浙江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799312元。

法院查明,浙江某公司承建涉案工程,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和劳务资质的李某,李某招用蒋某乙等人施工。此前,蒋某乙的近亲属已就交通事故向侵权第三人主张并获得赔偿。

二、争议焦点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因工死亡,其近亲属能否在已获得侵权赔偿之外,另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已获得的侵权赔偿应否从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

三、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因工死亡的,产生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受害人亲属有权分别起诉,既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也有权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裁判要旨明确,劳动者一方因第三人侵权已经获得赔偿的,受害人亲属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工伤保险款项时,其已获得的第三人侵权赔偿不应从用人单位应赔付的工伤保险中予以扣除。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既构成工伤、又有侵权人,法律上属于两种责任的竞合。受害人或其家属可以获得两方面的救济:一是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二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两者的性质不同,原则上不互相抵扣。

很多人以为自己已经从肇事方拿了钱,就不能再找单位要工伤待遇,这是误解。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的社会保障,只要依法参保、构成工伤,就应当享受。

需要注意的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或依法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如果单位没有依法参保,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非常重要。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16-2-490-003(蒋某甲等诉浙江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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