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李某系某橱柜经营部聘用的设计师。某日下班时间前后,经营者谢某指派李某驾驶单位车辆送橱柜材料至客户家中,并指示李某送完货后加油、次日将车开回工作地点。李某送完材料驾车回家途中,于当日20时左右撞上道路中心花坛受伤。
事后李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以李某需提交相关材料、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等为由不予认定,引发诉讼。
二、争议焦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时,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受单位指派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与工作有关活动受伤的,能否认定工伤。
三、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的,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在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裁判要旨明确,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属于因工外出。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要认定工伤,需要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条件。但这里的证明责任并不是压给职工的:如果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人社部门不能简单以劳动者不能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为由来否定工伤,而应当依据充分的事实作出判断。
此外,受单位指派在上下班途中顺路办事的,性质上可能被认定为因工外出。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工伤认定条件相对宽松,不必纠结于是否属于单纯的上下班途中。
发生这类事故后,应当及时保留指派工作的记录、行车记录、加油小票等能证明外出与工作有关的证据,并主动向人社部门说明情况,避免因材料不全被不予认定。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4-18-3-007-001(谢某诉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