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 — 03 / 以案说法

股东不出资,其他股东能把他踢出去吗

Expelling a Shareholder

案号 (2018)苏04民终1874号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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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2017年11月20日,常州某化学科技公司的股东洪某甲和洪某乙召开股东会,以刘某某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偿还为由,决议解除刘某某在公司的股东资格。作出决议后未告知刘某某,直到同年12月21日(刘某某与公司知情权诉讼开庭前一天),公司才以该决议已解除其股东资格为由进行答辩,刘某某由此得知决议内容。

刘某某称,公司设立时包括其在内的所有股东已于2009年7月实际缴纳注册资金51万元,2015年2月公司增资至300万元,增资后其实际出资135万元并已缴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为2018年12月31日,其不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形;公司主张其抽逃全部出资没有依据。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二、争议焦点

有限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公司能否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公司股东均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时,除名决议的效力如何?

三、裁判要旨

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股东除名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剥夺股东资格的方式,惩罚不诚信股东,维护公司和其他诚信股东的权利。

如果公司股东均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部分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特定股东的股东资格,由于该部分股东本身亦非诚信守约股东,其行使除名表决权丧失合法性基础,背离股东除名制度的立法目的,该除名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股东除名是有严格条件的:必须有人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公司先催告,宽限期内仍不补,才能开会决议除名。

除名权不能被不诚信的股东滥用。如果行使除名表决权的股东自己也没实际出资、也抽逃,除名决议会被认定无效。

被除名的股东要关注程序:有没有催告、有没有给合理期限、决议有没有通知本人,程序违法也是推翻决议的重要理由。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08-2-270-002(刘某某诉常州某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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