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 — 03 / 以案说法

股东抽逃出资,别的股东能告他返还吗

Withdrawal of Capital Contribution

案号 (2021)沪01民终14513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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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天津某教育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上海某小贷公司10%股份,并经法院生效裁定确认所有权。经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上海某泵业公司及其他八家股东抽逃出资,并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

天津某教育公司遂起诉,主张上海某泵业公司构成抽逃出资应当返还出资,林某某作为公司董事长、董事协助抽逃,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

股东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行使出资请求权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利;即便行权股东自身出资存在瑕疵,或公司表示无需返还,抽逃出资的股东能否据此免除返还义务。

三、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股东抽逃出资侵害的是目标公司财产权益,公司其他股东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行使出资请求权属于共益权范畴,目的是维持公司资本。对该法中行使出资请求权的其他股东进行限缩,与公司资本制度也不符。

裁判要旨明确,即便行权股东自身出资存在瑕疵,或公司明确表示无需返还,从出资责任、请求权性质、价值选择三个方面考虑,抽逃出资的股东也不能以此主张免除自己的返还义务。在公司尚未经法定清算、清偿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抽逃的公司资本仍须依法返还。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的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保障。抽逃出资的行为,本质上是把公司的钱挪走,损害的是公司本身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即使主张返还的股东自己出资也有问题,也不能成为抽逃者不返还的理由。这类请求权属于共益权,目的在于维持公司资本,而不是替某一个股东讨债,所以不因主张者的身份瑕疵而消灭。同样,即使公司口头表示无需返还,也不能免除抽逃者的法定义务。

对公司和债权人而言,发现股东抽逃出资的,可以依法要求返还,必要时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对股东而言,出资后不得抽逃,这既是义务,也关乎公司信用的根基。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08-2-265-002(天津某教育公司诉上海某泵业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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