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 — 03 / 以案说法

用划拨地出资开公司,算不算到位

Allocated Land Use Right as Capital

案号 (2016)最高法民再87号 |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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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周某某、三亚某公司诉三亚某管理处股东出资纠纷。出资人约定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办理了公司登记。

此后公司和履约股东要求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围绕该出资是否有效、是否需要补办手续产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

出资人约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且已办理公司登记的,该出资是否有效?应如何补正?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土地行政部门通过行政划拨行为创设,一般为无偿取得,法律规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只能用于划拨用途,不能擅自进入市场流通。

但在司法实践中,如出资人已约定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办理了公司登记,公司和履约股东要求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已经实际补正的,可以认定当事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效力;逾期未办理的,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划拨土地不能随意流通,用它出资要先把手续办合规,否则可能被认定出资不到位。

已经登记了公司的,法院通常会先给一个补办变更手续的合理期限,抓住这个期限及时补正很重要。

涉及土地、房产等特殊资产出资的,务必先咨询专业人士,确认资产权属和能否依法转移。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08-2-265-001(周某某、三亚某公司诉三亚某管理处股东出资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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