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 — 03 / 以案说法

债转股登记的股权比实际多,要补钱吗

Debt-to-Equity Registration Gap

案号 (2021)最高法民申7606号 |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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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某广告公司申请再审,主张银川某投资公司在债转股过程中出资不实,应在相应股权数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认为原判决认定其不存在出资瑕疵缺乏证据。

核心争议在于,债权人经过债转股成为股东,为满足工商登记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一致的要求,登记的股权金额大于实际债转股金额,该差额是否构成需补足的出资义务。

二、争议焦点

债转股股东工商登记的股权金额大于债转股金额的,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其就差额部分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债权人经过债转股成为公司股东,为满足工商管理部门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应当一致的要求,工商登记的其股权金额大于债转股金额,其差额部分并非股权转让形成。

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转股股东的出资数额为债转股数额,其对公司负有的出资义务已经全面履行。

因此,公司债权人无权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债转股股东就上述差额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判断出资是否到位,应以实质性出资为依据,而非仅看登记数字的高低。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债转股的出资以实际债转股金额为准,登记数字高出的部分一般不构成需要补足的义务。

公司债权人向股东主张补足出资的,要先确认该股东是否真的未履行出资义务,不能仅凭登记数字主张。

涉及债转股的,建议在协议中把债转股金额、股权比例和登记口径写清楚,避免日后争议。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08-2-483-010(某广告有限公司与宁夏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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