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陈某作为公司股东,与河南甲公司等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诉至法院,其中涉及陈某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以及公司能否以其出资存在瑕疵为由限制其查账的问题。
公司一方主张,陈某出资未缴足,不应享有查阅公司账目等股东权利。
二、争议焦点
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等出资瑕疵的,在其丧失股东身份之前,是否仍可行使股东知情权?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重要信息的权利,是各项股东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股东权具有社员权性质,股东权利不能与股东身份相分离。
股东知情权与股东是否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无关。即使股东存在上述出资瑕疵情形,在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其仍可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
同时,公司利益也应受保护。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依法确定,不应随意超越法律规定扩展。出资瑕疵问题的救济另有途径,如要求补足出资、承担违约责任等,不能以此否定股东身份下的知情权。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股东出资有问题,别的股东或公司可以另循途径追究,但不能简单以“你没缴够”为由不让你查账。
想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是股东的基础性权利,行使时一般要书面提出并说明目的。
公司若拒绝或拖延,股东可以提起知情权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查阅。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08-2-286-001(陈某诉河南甲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