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17年6月,海南某渔政管理站就某岸线修复暨岸滩补砂工程公开招标,某公司中标为设计及施工总承包人。同年10月31日,总承包人与朝阳某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岸滩补砂工程交由朝阳某工程公司施工;同日,朝阳某工程公司又与三亚某实业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工程转由三亚某实业公司施工。
合同签订后,三亚某实业公司依约履行,2018年6月下旬完成全部工程。经朝阳某工程公司与总承包人中间计量确认,截至2018年6月12日,累计沙滩回填砂工程量为51万立方米,总承包人已向朝阳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三亚某实业公司主张朝阳某工程公司应支付合同价款的80%作为工程进度款,但对方仅支付了一部分,尚欠进度款。双方对工程量未能达成一致,也未验收结算。
二、争议焦点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对工程量未能达成一致、未验收结算的,如何认定工程量?
三、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最终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案涉工程已由唯一施工人实际施工完毕,并通过分包人移交给了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对工程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没有验收结算的,可以根据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工程确定的工程量进行认定。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实际施工人干完活,即使和分包方对工程量谈不拢、没验收,也不等于拿不到钱。可以参照分包方与总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工程已经确认的工程量来认定。
层层分包链条中,实际施工人要注意留存施工记录、计量单、移交证据,尽量取得总包与分包确认的计量数据。
工程款结算的核心是工程量。施工过程中主动参与、确认计量,别等到结算时才发现自己手里没有数据。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4-10-2-115-001(三亚某实业公司诉朝阳某工程公司、海南某渔政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