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弋某某承建工程后,陆续向某进出口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组织工人和机械,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按图纸施工。施工过程中,某进出口公司、新疆某建工集团公司及监理单位对弋某某施工的内容及价格进行了确认。某进出口公司还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4年11月12日前先支付100万元工程款。
但此后某进出口公司未向弋某某支付任何工程款,也未退还履约保证金。弋某某起诉,要求某进出口公司、新疆某建工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2669155.8元、赔偿损失48万元、退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某建工集团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并未实施,其与弋某某无任何经济往来,不应承担责任。
二、争议焦点
发包方明知实际施工人无建筑资质、系挂靠于有资质单位,且同意其施工并收取保证金的,双方是否形成施工合同关系?工程款由谁承担?
三、裁判要旨
发包方发包工程项目时,明知实际施工人无建筑资质,系挂靠于有资质的单位,发包方虽未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同意由实际施工人施工,并接收实际施工人缴纳保证金,双方已形成施工合同关系。
在此情形下,应由发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挂靠接工程,出了纠纷要不要得到钱,关键看发包方是不是明知你挂靠、又同意你干、还收了你的保证金。这些事实成立,就形成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
被挂靠的公司不一定承担责任,尤其是它没参与、没往来、也没签合同的情形,责任往往落在发包方身上。
实际施工人务必留存施工确认单、保证金收据、发包方承诺付款的函件、监理签认记录等证据,这些是主张工程款的底气。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07-2-115-003(弋某某诉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新疆某建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