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07年,吉林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某项目一、二区并对外招标。该公司与庄某某商谈施工事宜后,庄某某借用吉林某建设公司资质投标。2007年8月,该建设公司中标二区工程,中标价7506万元。但该建设公司未按招投标文件要求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书面合同,2008年5月退出中标工程,并出具退出书函,明确表示“我公司决定退出施工建设,其所发生的一切事宜我公司不负任何责任”。此后庄某某实际施工。
工程完工后,东北某建设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给付工程款28175721.79元及利息。案涉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双方对结算依据争议很大。
二、争议焦点
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工程款应依何标准结算?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能否按定额标准结算?固定价款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能否适用情势变更?
三、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通过双方订立合同的磋商过程、合同文字的表述、合同履行情况、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主张,以及各方面综合因素,探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能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款,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将依据定额结算工程款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固定价款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当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要考虑这种重大变化是否可以预见,以及能否导致订立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借资质、不签书面合同最容易出纠纷。多份合同都无效时,法院会综合磋商过程、合同表述、履行情况去探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据以结算。
没有资质又想按定额结算,基本行不通——除非发包人和承包人明确约定把定额作为结算依据。
情势变更不是想用就能用,得满足不可预见、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的条件。签固定价合同时,要把风险范围和调整机制写清楚。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16-2-115-008(东北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