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 — 03 / 以案说法

免费搭车出事故,司机要全赔吗

Carpooling & Reduced Liability

案号 (2023)鲁0881民初3811号 |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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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顾某祥驾驶小型客车与刘某祥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乘车人颜某山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交警认定顾某祥、刘某祥负事故同等责任,颜某山无责任。

刘某祥辩称,其与颜某山系顺路同行,出于好意无偿搭载,依法应予减轻赔偿责任。颜某山因伤构成一处十级伤残,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二、争议焦点

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构成“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要求机动车使用人驾驶的车辆性质为非营运车辆,且排除机动车使用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

搭乘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自甘冒险。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的注意义务,不因无偿而免除,其对搭乘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仍负有相应责任。

符合“好意同乘”构成要件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这既鼓励善意互助,也不让善意变成免责的挡箭牌,平衡了双方利益。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免费捎带朋友属于好意同乘,出了事故司机责任可以适当减轻,但不是完全不赔。

司机仍有安全注意义务,酒驾、超速、闯红灯等重大过失的,不能享受减责。

搭车人也不要觉得免费就可以掉以轻心,系好安全带、提醒司机安全驾驶,对自己负责。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16-2-375-005(颜某山诉顾某祥、刘某祥、某保险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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