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商某在一起三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中受伤,起诉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争议涉及保险公司“零时起保”条款的效力,即保险期间是否从投保次日零时才开始计算,投保当天发生的事故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二、争议焦点
保险合同约定的“零时起保”条款是否有效?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如何影响该条款的效力?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若保险人能够举证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已就“零时起保”条款对一般情况下的投保人(如首次投保、被保险车辆系新车)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知悉并接受该条款的,则该条款应成为合同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否则,“零时起保”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当投保人并非首次投保商业三者险,或者投保人是企业,或者被投保机动车系营运车辆等可以确认投保人对商业三者险条款熟悉的,应减轻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可以认定“零时起保”保险条款有效。
但投保人举证证明其确实不知道关于保险期间次日“零时起保”条款的,仍可主张该条款不生效。核心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对不同投保人的相应说明义务。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买保险时要留意保单上的保险期间起止时间,很多商业险是从次日零时才开始生效。
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向你明确说明“零时起保”,可以主张该条款不生效;但重复投保、企业投保的,说明义务会相应减轻。
急着用车当天就上路的,最好先确认保险是否已经生效,或者临时选择即时生效的产品。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16-2-374-002(商某诉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