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柴某某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纠纷,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
保险公司援引保险合同中“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免责条款,主张被保险车辆在事故后经鉴定认定质量不合格,故不予赔付。
二、争议焦点
保险合同约定“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免责情形,是否包括车辆年检合格、但事故后经鉴定认定质量不合格的情形?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免责情形,意指被保险机动车已经按规定参加了定期年检但检验结论不合格,而非被保险机动车年检合格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有关鉴定机构检验认定车辆质量不合格的情形。
二者的判断节点和依据不同:前者是年检环节的检验结论,后者是事故发生后的司法鉴定。将事后鉴定结论套用为免责事由,扩大了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不符合合同本意。
因此,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免责条款作限缩解释,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按时参加车辆年检很重要,年检合格是抵御“未按规定检验”免责抗辩的关键。
保险公司以车辆事后鉴定有问题为由拒赔,不一定成立,可以主张该免责条款仅指年检不合格。
遇到拒赔,先看拒赔理由对应的是哪一条免责条款,再核对条款的真实含义,必要时通过诉讼或投诉维权。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16-2-375-003(柴某某等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