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 — 03 / 以案说法

受害者本身有病,赔偿要按参与度打折吗

Pre-existing Condition & Full Liability

案号 (2017)闽民再341号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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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2013年6月27日深夜,罗某驾驶小轿车在超车过程中与孙某某正常行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孙某某受伤。交警认定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孙某某的伤情鉴定为伤残等级四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五年。司法鉴定还认定,本次事故外伤在其伤残发生中的参与度为25%,其个人原有基础疾病等因素占75%。

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不足赔偿的部分,应按25%的参与度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一审判保险公司赔22万余元,二审改判赔32万余元。案件经再审。

二、争议焦点

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过错,但本身有基础疾病,能否按其自身疾病对伤残结果的参与度比例,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三、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过错,其自身疾病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侵权人应按其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亦应在相应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过错是行为人行为时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受害人原有疾病是其身体的一种客观情况,与其主观心理状态无关,不能认定为应受谴责的主观心理状态。高血压病史仅是与事故后果存在客观上的介入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以其自身疾病对伤残的参与度作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依据,不符合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按参与度比例扣减赔偿金属适用法律错误。法院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罗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赔偿款527089.01元。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自己身体本来就有病的,不影响你在无过错事故中拿全额赔偿。对方全责,就该全额赔,不能因为你“本来就有病”就少赔。

伤残鉴定里的“参与度”是医学上的因果关系评估,不等于法律上的责任比例,别被保险公司用参与度把赔偿砍下来。

遇到保险公司按参与度打折的主张,可主张其不成立;同时注意第24号指导性案例确立的规则:受害人特殊体质不减轻侵权人责任。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16-2-374-005(孙某某诉罗某、刘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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