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李某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掉头时,因疏于观察与周某琴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周某琴受伤。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涉机动车登记车主为张某明,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周某琴受伤住院,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诉请获赔14万余元。
诉讼中涉及未投保交强险情形下,驾驶人李某与车主张某明的赔偿责任划分。
二、争议焦点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由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时,赔偿责任如何分担。
三、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裁判要旨明确,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赔偿权利人请求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交强险是强制保险,不买就上路,是违法行为,也会带来沉重的赔偿后果。一旦出事,本来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赔的部分,要由投保义务人自己来承担。
车主与驾驶人不是同一人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两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共同赔偿。也就是说,没买保险的车主不能因为自己没开车就置身事外,要为未投保的后果负责。
对车主来说,按时续保交强险是最基本的义务,把车借给他人时也要确认保险有效。对受害人来说,遇到对方未投保的情形,应当把车主和驾驶人一并列为被告,避免赔偿落空。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5-07-2-374-003(周某琴诉李某、张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