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21年5月,忽某山驾驶重型罐式半挂车在高速路段侧翻,造成一人死亡,车载32.36吨柴油泄漏、道路设施受损。为防止柴油沿河污染造成更大损失,当地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参与救援,并支出了应急环境监测费、车辆调配费、应急物资采购费、吸污车租赁费等。
生态环境局起诉,要求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赔偿上述应急救援费用。
二、争议焦点
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应急处置产生的应急救援费用,是否属于可向侵权人及保险人主张赔偿的财产损失?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部门等单位在应急处置中产生的事故应急环境监测等相关应急救援费用,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该费用属于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交通事故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等单位有权向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主张赔偿,案涉机动车保险人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同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的“污染”与地震等并列,应解释为与地震同等级别的不可抗力情形导致的污染。若污染系因投保车辆交通事故等人为因素导致,不属于该免责条款所指的“污染”情形,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拒赔。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一旦出事,后果往往波及环境,政府和相关部门为处置污染支出的合理费用,是可以向责任方和保险公司主张的。
车主、运输企业要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足保险,别以为有免责条款就一定能推开责任。
遭遇事故的,及时报告并保存应急处置的费用凭证,便于后续索赔。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11-2-374-001(江西省遂川县生态环境局诉某和财保荆门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