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 — 03 / 以案说法

签了私了协议,后来发现伤情严重还能再要吗

One-Off Settlement Agreements

案号 (2022)粤14民终270号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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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胡某树在工地正常作业时,蓝某平操作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因伸展的灌浆臂碰撞胡某树,致其右手骨折。胡某树诉请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40余万元,并要求蓝某平及所在公司连带赔偿。

诉讼中涉及此前双方是否达成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以及履行完毕后能否再次索赔差额的问题。

二、争议焦点

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后,赔偿权利人能否再次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差额部分;一次性赔偿协议效力的认定应考虑哪些因素。

三、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关于一次性赔偿协议的效力,应考虑赔偿数额、受损害方对伤残等级的认识、签订协议时的紧迫程度等因素综合加以认定。

裁判要旨明确,并不是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就属于可撤销。一般只有在赔偿权利人经后续检查发现伤势较重,对自身伤情存在重大误解,受害程度超出订立协议时的合理预计范围等情形下,才可能支持其撤销协议、另行主张。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事故后签私了协议很常见,签了并不是一定不能反悔,但门槛不低。法院不会仅仅因为赔偿数额低于法定标准就认定协议可撤销,重点看受害人当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是否伤情远超预期、是否处于紧迫或不利境地。

因此,在伤情未稳定、伤残等级未确定之前就签一次性赔偿协议,风险很大。特别是骨折、颅脑损伤这类后续可能加重的伤情,应当在治疗终结、伤残评定之后再谈赔偿。

如果确实因重大误解签订了明显不公的协议,应当及时收集证据,通过诉讼主张撤销。但撤销权的行使有法定期限,拖延可能丧失机会。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16-2-001-004(胡某树诉某保险公司、蓝某平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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