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顾某向张某某购买变型拖拉机未办理变更登记,后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某次事故中,唐某某驾驶电动车为避让顾某驾驶的拖拉机而与对向车辆碰撞,造成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了理赔款71500元后,起诉要求顾某、张某某返还,理由之一是顾某持C3E照驾驶涉案车辆属于准驾不符、无证驾驶。
二、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主张驾驶人准驾不符或无证驾驶的,应由谁认定?交警部门未认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法定的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准驾不符或无证驾驶的国家机关。在交通事故中,交通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行为人系准驾不符或无证驾驶。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行为人持C3E照驾驶涉案车辆属于无证驾驶,缺乏事实依据。保险公司不能自行认定驾驶人无证驾驶,并据此主张免赔或追偿。
这一规则明确了认定的主体和依据:是否准驾不符、是否无证驾驶,应以交管部门的正式认定为准,保险公司单方主张不成立。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保险公司以“准驾不符”“无证驾驶”为由拒赔时,要先看交警的事故认定书里有没有这样的认定。
没有交管部门的正式认定,保险公司单方面说你无证驾驶,通常站不住脚。
被拒赔的,可要求保险公司说明依据,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16-2-375-006(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顾某、张某某返还垫付款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