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被继承人苏某于2018年3月29日死亡,其配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生前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苏某之姐苏某某已于1993年报死亡,苏某无其他兄弟姐妹。原告苏某甲系苏某某的养女,被告李某系苏某的堂姐之子,被告李某某系李某之子。苏某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争议围绕法定继承人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之间,遗产应如何分配展开。
二、争议焦点
法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否分得遗产;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并承担生养死葬义务的人,能否分得较多份额。
三、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法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并且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的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其分得多于法定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裁判要旨明确,这样的处理可以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弘扬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法律并不只看血缘。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即使不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分得适当遗产。如果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承担生养死葬义务,法院还可能判决其分得比法定继承人更多的份额。
这条规则体现的是权利义务相一致:谁在老人晚年真正尽了心、出了力,遗产分配上就应当有所体现,而不是让常年不闻不问的亲属坐享其成。
实践中主张这一权利,关键在于举证。照顾的时间长短、方式、花费,是否有共同居住、就医陪护、承担丧葬费用等,都需要有证据支撑。因此,尽心照顾老人时,也应有意识地保留相关证据。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4-07-2-029-001(苏某甲诉李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