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郑某甲与毕某育有一子郑某乙。1991年郑某甲与胡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年5月11日,郑某甲书写遗嘱一份交胡某持有,就抚恤金安排载明其百年后抚恤金全部由妻子胡某领取,除还清部分债务外,余下部分全部归胡某所有。
郑某甲去世后,郑某乙起诉,请求判令胡某将抚恤金的二分之一即76084元支付给自己。
二、争议焦点
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范围;能否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分配,生前遗嘱对抚恤金的安排是否有效。
三、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的、具有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
裁判要旨明确,由于死亡抚恤金不是死者的生前财产,给付的对象为死者近亲属,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亦不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分配。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抚恤金、丧葬费这类由单位或社保在死亡后发放的钱,性质上不是留给死者的财产,而是给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所以不属于遗产,不能按遗嘱来处分,也不能按法定继承的份额去分。
这不意味着家属之间可以随意争抢。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是死者的近亲属,实践中一般由近亲属共同享有,具体分配可参照与死者关系的亲疏、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有无被扶养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诉请分割。
因此,立遗嘱时不能把抚恤金写进去当作遗产安排,写了也不产生遗产处分的效力。若确实希望照顾某个家属,应当在生前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比如保险受益人指定、赠与等来安排。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07-2-478-001(郑某乙诉胡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