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徐某丙去世后,其亲戚李某甲等人提起遗嘱继承之诉,徐某甲、徐某乙作为被告,上海市某基金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中,三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系争房屋售房款扣除七项支出后,基金会有80%、三原告共8%、徐某甲乙各6%等。
此后因基金会未按《和解协议》支付三原告售房款的8%即2263900元,三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对协议效力没有异议,但法院主动审查了该协议的效力。
二、争议焦点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均无异议时,人民法院是否仍应主动审查合同效力;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如何处理。
三、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尽管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均无异议,但法院仍应主动审查系争合同的效力。
裁判要旨明确,对于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合同无效。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很多人以为打官司是当事人之间的事,双方都认的协议,法院照着执行就是了。其实不然,合同效力的审查涉及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属于法院可以且应当主动审查的事项,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
一旦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比如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使双方都签字认可、都愿意履行,法院也会认定其无效。无效意味着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履行的可能要返还财产。
所以在签订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时,不能只盯着双方是否都同意,还要看内容本身是否合法。涉及遗产、公益基金、国有资产等特殊标的时,更要谨慎,必要时应咨询专业人士。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16-2-483-005(李某甲等诉上海市某基金会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