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 — 03 / 以案说法

卖了公司股份,还要终身不能干同行吗

Non-compete in Share Transfer

案号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67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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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杨某原为上海某清环境工程公司股东。2008年1月18日,刘某与杨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杨某将其所持环境工程公司33%的股权以326万元价格转让给刘某,并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

刘某诉称,双方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间为终身,杨某在股权转让完成后违反承诺,以上海某渡水净化工程公司名义生产和经营纤维束过滤类产品,构成违约,请求判令杨某、水净化公司不得生产和经营纤维束过滤类技术及产品,连带赔偿200万元。杨某辩称,协议未明确约定具体期限,其不负有终身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的义务;水净化公司不是协议当事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调整。

二、争议焦点

股权转让合同中所附的竞业禁止条款是否有效?其竞业禁止期间是否受劳动合同法关于两年的限制?

三、裁判要旨

建立劳动关系,一般并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但在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中,有时也会出现针对股权出让方的竞业禁止条款。

在法律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肯定股权转让合同所附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但相应的竞业禁止期间仍应受到劳动合同法之竞业禁止期间最高不得超过两年的限制。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股权转让合同里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是有效的,但期限不能无限长——最长不超过两年,写“终身”的超出部分不受保护。

竞业禁止违约金约定过高的,可以请求法院调整。签这类条款时,期限和违约金要约定得合理。

受让方若要通过竞业条款保护自己的经营利益,应把期限、地域、业务范围写清楚;出让方也要评估条款对自己的长期影响。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4-08-2-269-004(刘某诉杨某、上海某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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