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17年1月10日,李某入职江苏某生物科技公司从事推拿师工作,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协议,约定李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产品生产或同类企业的相关服务,否则应一次性向公司支付不低于50000元的违约金。2017年11月,李某取得高级小儿推拿职业培训师证书。2021年5月李某离职,7月入职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药房。
公司主张李某掌握其客户资料、产品报价方案、培训课程等信息,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50000元。仲裁委未予支持。公司起诉,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能否不加区分地与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违约金?此类协议的效力如何?
三、裁判要旨
竞业限制协议不能限制非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用人单位不区分劳动者是否属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人员,无差别地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高额违约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后进入有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高额违约金,依法不予支持。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竞业限制不是随便签的。它只适用于真正掌握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人员,比如高管、高级技术人员。
普通员工、基层岗位被要求签竞业限制并约定高额违约金的,这类条款可能不生效,离职后正常换工作不用赔钱。
劳动者遇到公司拿竞业限制协议索赔,可以先问一句:我这岗位、这工作内容,真的接触到了商业秘密吗?如果不是,可以抗辩。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4-07-2-186-002(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