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牛某某在某物流公司担任叉车工。某日上班与领导车辆碰擦,对方全责,领导要求私了,牛某某未同意,此后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牛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公司辩称,其要求劳动者健康,牛某某持有残疾证影响其从事叉车工作,入职前故意隐瞒身体残疾,有违诚信,故解除合法。
二、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知情权范围应如何界定;劳动者未主动告知与岗位无直接关系的身体状况,用人单位能否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三、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知情权,可以了解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薪酬要求、劳动技能等,以保障劳动成果、提高经营效益。
裁判要旨明确,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信息,如教育经历、工作经验、技术技能等。与岗位、工作能力不直接相关的信息,不属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招聘时,单位的知情权不是无边界的。有权了解的,是与岗位直接相关的信息,比如学历、技能、工作经历、能否胜任岗位要求等;与岗位、工作能力没有直接关系的信息,单位无权以隐瞒为由追究劳动者。
持有残疾证、病史、婚育状况等,是否与岗位直接相关要具体判断。如果这些并不影响其正常从事本职工作,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主张赔偿金。
对单位而言,应当在招聘时明确告知岗位的具体要求,并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了解必要信息;对劳动者而言,对与岗位直接相关的情况应当如实说明,无关的个人信息则不必过度披露。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07-2-186-008(牛某某诉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