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 — 03 / 以案说法

合同解除了,替别人付的钱能要回来吗

Third-Party Beneficiary & Restitution

案号 (2021)渝01民终12806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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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2020年1月3日,某文化公司、某物业公司及案外人某商业公司、某传播公司、袁某某等共同签订书店转让协议,约定袁某某、某传播公司作为甲方将某书店转让给某文化公司,某文化公司向某物业公司支付该书店2019年2月13日至11月13日产生的水电费144319.44元。某文化公司基于转让协议受让书店,并支付了约定水电费。

2020年7月,某物业公司及某传播公司、袁某某、某商业公司单方解除了转让协议。某文化公司起诉,要求某物业公司退还水电费144319.4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某物业公司辩称,某文化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其解除协议合法有效;案涉水电费非因受让书店原因支付,属某文化公司实际经营期间应缴款项。

二、争议焦点

利他合同中,债务人按约定向第三人实际履行给付义务后,合同解除的,债务人能否请求第三人返还?何种情形下第三人负返还义务?

三、裁判要旨

债务人按照利他合同约定已向第三人实际履行给付义务的,利他合同解除后,债务人请求第三人返还的,原则上不予支持。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其在该类合同中纯获利益;债务人的返还请求只能及于债权人。若同时允许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返还,则债务人会获得双重救济。

第三人所获利益系基于合同约定,并非不当得利;第三人所获利益的对价关系与利他合同属独立的法律关系。利他合同解除后,债务人已向第三人履行的给付应向债权人主张返还。

第三人应负返还义务的例外情形:利他合同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第三人应向债务人返还给付,且第三人对此明确知悉并同意的;合同解除时第三人作出明示意思表示同意返还的;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利他合同被解除的。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替别人把欠第三方的钱付了,合同后来解除,一般不能直接找第三方要回来,而应向合同对方(债权人)主张返还。

第三方在这类“利他合同”里是纯获利益的,不承担合同义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解除后要返还,或第三方自己同意返还,或解除是第三方的过错造成的。

签这类三方或多方协议时,要把解除后的返还路径写清楚,明确各方的返还义务和对象,避免解除后互相推诿。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4-08-2-483-010(重庆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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