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 — 03 / 以案说法

收货半年后再提质量问题,还来得及吗

Inspection Period & Quality Claims

案号 (2021)最高法民申2163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返回全部案例 · 普法专题

一、案情

2015年12月9日,某电池公司(乙方)与某汽车公司(甲方)签署《量产产品价格合同》,约定了需求数量价格、供货地点、货款结算等,具体供货以采购订单为准,并约定甲方需提前一定期限下达预测生产订单。

此后双方就产品质量瑕疵的提出时间发生争议,涉及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及逾期通知的后果。

二、争议焦点

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检验期间的,买受人未在约定期间内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的,产生何种法律后果;约定期间届满后主张质量瑕疵的,是否受保护。

三、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裁判要旨明确,买受人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届满后主张产品质量瑕疵的,除非具备法定情形,不应排除该检验期间的约定。也就是说,约定了检验期间就要在期间内提出。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检验期间,是买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在期限内没有把质量问题通知卖方的,法律上就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等过了期再来主张瑕疵,通常得不到支持。

这是一条容易被忽视但要命的规则。企业采购时,收到货物后应当及时检验、及时反馈,并保留通知的证据,比如书面函件、邮件等。拖延反馈,很可能丧失主张质量问题的权利。

当然,如果存在隐蔽瑕疵在检验期间内不可能发现,或者卖方存在欺诈等法定情形,买方仍可能有救济途径。因此,签订合同时就应当重视检验期间的约定,合理确定期限,避免期限过短导致自己来不及发现和反映问题。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4-16-2-084-001(某电池公司诉某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返回全部案例 · 进入普法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