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U公司向沧州某制造公司订购无缝钢管,双方通过订单、形式发票、商业发票约定了货物种类、型号、质量、价款。U公司付清全部货款,货物运抵克罗地亚后,经检验发现交付的竟是焊接钢管,与约定的无缝钢管不符。
U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沧州某制造公司拖延不予解决。U公司主张对方构成根本违约,诉请宣告合同无效并赔偿。争议之一在于,该批货物已按国家规定完成法定检验手续,能否据此认定符合合同约定。
二、争议焦点
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需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已完成法定检验手续的,能否当然认定为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需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即便已按照国家规定完成检验手续,也不能当然认定为符合合同约定。法定检验是行政监管要求,其检验项目、标准与当事人约定的货物品质未必一致。
在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还应注意区分通知义务的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依据销售公约主张根本违约、宣告合同无效的,需先按公约履行货物品质异议的通知义务,且通知应在发现货物与约定不符后的合理期限内作出,否则可能丧失相应权利。
货物的实际交付与约定不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主张相应救济;法定检验合格不能成为出卖人免责的理由。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进口或大宗采购时,别以为过了法定检验就万事大吉,收货后仍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自行验收。
发现货物与约定不符,要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对方,越早越好,别拖到过了合理期限。
合同里最好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和验收方式、异议期限,为日后维权留足余地。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10-2-084-001(U公司诉沧州某制造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