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常某某与某山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4350万元。某山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房屋,常某某诉请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并要求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某山公司抗辩称没有收到常某某主张的购房款,并主张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被行政撤销等。
二、争议焦点
商品房销售者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房屋,致使购房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购房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商品房销售者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房屋,其违约行为致使购房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及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购房人有权解除该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房屋不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属于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重大违约。
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应返还购房款,并赔偿购房人因占用资金产生的利息损失;如有保证人,还可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买房时要留意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交付条件,特别是“具备正常使用功能”这一要求。
开发商逾期交付或交付不能正常使用的房屋,购房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退款并索赔利息,不要只是被动等房。
主张解除时要保留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催告通知等证据,必要时及时起诉,避免拖太久。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16-2-084-002(常某某诉某山公司、王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