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上海某水务设备公司与宿迁市某装饰工程公司签订《工业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货物全部送达交货地点为付款条件之一。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支付预付款,设备公司部分供货,装饰公司尚欠货款。
2018年,设备公司曾向装饰公司员工提出解除合同并支付已供货部分货款,而装饰公司经营出现异常。争议涉及违约责任与合同能否终止。
二、争议焦点
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方,在债权人于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否请求终止合同;合理期限应当如何识别。
三、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民法典规定,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一方,在债权人于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违约方亦有权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裁判要旨明确,合理期限的识别路径为当事人事先约定、事后补充约定、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以及参照法律规定。合理期限应符合当事人的预期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标准,综合涉案合同的种类、标的、性质、目的、履行情况、交易习惯等因素,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定。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原则上,违约方不能主动解除合同,这是为了保护守约方。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如果不履行的是非金钱债务,且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就是不要求履行、导致合同目的落空,违约方也可以请求终止合同关系。
这一例外针对的是合同长期僵持、双方都无法脱身的局面。关键在合理期限如何认定,法院会结合合同类型、标的、履行情况、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而不是想当然地认为时间一长就能单方终止。
对当事人来说,遇到对方长期不履行、也不主张权利的僵局,应当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催告、沟通,明确自己的立场并保留证据,避免争议拖成糊涂账。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4-08-2-084-006(上海某水务设备有限公司诉宿迁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