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天津市某消防安全检测服务公司具有安装消防安全设施资质。2018年1月19日,该公司发现微博用户赵某某发帖,对该公司在天津某小区改造项目作了负面评论,配有其拍于施工现场的照片,其中包括该公司安装的消防栓照片,还有含企业名称、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的照片。大V号等进行了转发,帖下有很多负面评论。
消防检测公司认为,赵某某的帖子违背事实,对企业声誉造成很大负面影响,起诉要求三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公证费540元、损失10000元、律师费3000元。赵某某辩称,其是看到现场情况后发表的批评意见,并非捏造事实。
二、争议焦点
行为人因缺乏专业认知,对消防设施安装有效性作出错误判断,但出于对公共安全的忧虑在自媒体发表批评性意见的,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三、裁判要旨
行为人因缺乏专业认知,对消防安全设施的安装有效性作出错误判断,但其系出于对公共安全的忧虑在自媒体平台发表批评性意见,不属于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名誉,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出于公共安全担忧、基于现场所见发表批评性意见,即便判断不够专业、结论有误,一般也不构成名誉侵权,受法律保护。
构成名誉侵权的关键是侮辱、诽谤——捏造事实、贬损人格。善意批评、理性质疑,不等于侵权。
企业面对公众批评要分清是“说错了”还是“恶意诽谤”。前者应包容、改进,后者才能依法追责。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07-2-369-001(天津市某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诉赵某某、尹某某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