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张某与李某曾系同事,互通微信。2021年4月12日,张某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公开发表动态,对女儿考试取得好成绩表示开心,很多微信好友点赞。李某却在下方评论“几十岁的人还在外面偷人”。张某当即联系李某要求解释和道歉,李某拒绝沟通。张某当天报警,公安机关未受理,告知其起诉。张某的部分微信好友看到评论后,通过微信聊天劝解、安慰张某。
李某辩称,其评论系张某理解错误,“偷人”有多种含义,其中一种是游戏术语,意为捉弄人,不属于侮辱诽谤。
二、争议焦点
在他人开放的微信朋友圈发表侮辱性评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认定时应综合考量哪些因素?
三、裁判要旨
网络空间是现实空间的折射,是现实空间中每一个个体通过在网络中实施的行为构建起的虚拟空间。在虚拟空间中施行的行为所形成的后果,也通过其行为主体,即自然人个体,反馈到现实空间中,作用于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故在网络空间施行的行为亦应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朋友圈是网上交流的一种方式,并非法外之地,朋友圈发表动态或在他人动态下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他人名誉受损,可认定为构成名誉侵权。
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均应在法律赋予的限度之内,禁止任何人以享有行使自己权利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在他人开放的微信朋友圈发表侮辱性评论,足以影响他人的社会评价,法院应综合考量评论对象、评论内容、评论的影响力、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五个因素予以认定。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在别人动态下发表侮辱性评论,被好友看到、影响对方社会评价的,就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言论自由有边界。行使自己言论权利不能以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为代价,两者同等受法律保护。
遇到朋友圈被恶意评论,第一件事是截图固定证据,再要求对方删除道歉;对方拒不处理的,可以起诉维权。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07-2-006-004(张某诉李某名誉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