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龚某某起诉称,北京某网络技术公司作为知名网络媒体,拥有庞大用户群体,为实现商业目的一味追求点击率,对其隐私权和名誉权视而不见,未对其面部进行马赛克处理,导致周围不特定多数人知道此事,给其工作和生活造成极大困扰,身心疲惫、精神痛苦,事发后其再乘坐地铁产生了心理阴影。
龚某某请求判令该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500元。该公司辩称,对网友上传的视频,主要针对违宪、政治问题等敏感社会事件有词库自动排查,本案视频通过内部流程不可能审核出来,且其未接到龚某某的有效投诉。
二、争议焦点
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是否负有主动审查义务?未及时处理的,是否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经同意发布涉及个人隐私的视频,是否构成侵权?
三、裁判要旨
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网络信息的传输中枢,对其网络用户所发布的信息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对于网络用户在网站上公开的视频等信息是否侵犯他人权利应当进行主动审查。如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侵犯第三人权利且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给用户或其他人造成损失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应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拍摄视频人员或者网络服务提供商将拍摄他人隐私的视频上传至网上,虽未采用歪曲事实、侮辱诽谤的方式实施侵害,但未经权利人同意发布涉及个人隐私的视频,造成了个人名誉受损的结果,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平台不只是“管道”,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负有合理注意和主动审查义务。该审没审、该删没删的,可能要跟发布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同意把涉及他人隐私的视频传上网,即便没有歪曲事实、辱骂诽谤,也可能构成侵权。隐私权与名誉权同等受保护。
发现自己被侵权,先固定证据(截图、公证),再向平台投诉;平台不处理的,可以一并追究平台的责任。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4-08-2-006-001(龚某某诉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