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柴某前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某网络平台注册账号,以玉石博主身份讲解玉石知识并对网友玉石进行鉴定。其妻子为法定代表人的两家珠宝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珠宝首饰零售。许昌某商贸公司业务涵盖超市、百货、珠宝等。
自2025年3月30日起,柴某前在网络平台不断发布涉及许昌某商贸公司盈利模式、产品质量的视频,并通过直播发表言论,内容包括“出售的玉石商品价高质劣”“成本几百块卖几千几万,利润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发现三千的比你三万的还要好,他就知道我交了智商税”等。用户观看其直播时可跳转至其关联珠宝直播间购物,其还在视频评论区引导用户到关联店铺购买。2025年4月7日,柴某前发布视频,对许昌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来进行人身攻击。
二、争议焦点
网络主播为关联店铺引流、开展商业推广的,是否属于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商誉的,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同时针对法定代表人实施侮辱诽谤的,责任如何承担?
三、裁判要旨
网络主播为关联店铺引流、开展商业推广的,符合经营者的本质特征;其编造、传播内容不真实的虚假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商业诋毁的被侵权经营者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适用法定赔偿规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网络主播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及范围、被侵权人所遭受的经营损失中已经查明的部分等因素,在法定数额限额内予以酌定;在法定赔偿数额之外,对于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也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行为人既对法人实施商业诋毁,也针对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侮辱、诽谤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的,则该行为人在依法对法人承担商业诋毁法律责任的同时,也需对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名誉权侵权法律责任。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带节奏骂同行,只要一边引流带货、一边传播不实信息,就可能构成商业诋毁。主播为关联店铺引流,也会被认定为经营者。
赔偿不只看侵权所得,法院会综合主观过错、侵权持续时间和范围、已查明的经营损失等酌定,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也能一并主张。
骂公司可以,骂法定代表人、股东同样可能侵权。人身攻击与商业诋毁叠加,责任会一起落到主播头上。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6-09-2-529-003(许昌市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某来诉柴某前等商业诋毁、名誉权纠纷案)。